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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11 13:38:47 来源:文法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所有单位。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副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党委书记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协助院党委书记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学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有关学院领导、办公室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研究部署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解决防火安全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第八条 各系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与演练;
    (五)定期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实行责任管理。学生宿舍内由学生工作办负责管理;学院楼内实验室、资料室由实验室负责;教室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实验室;(二)资料室;(三)教室;(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具有火灾危险的,学院办公室将责令当场改正,若当场不改正,责令停止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位置、检修时间等情况。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完好,不得圈占、挪用、遮挡。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院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院办公室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火灾扑灭后,学院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院防火办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院办公室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学院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相关单位(学工办、办公室、实验室、资料室)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教师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院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次对主管领导和单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多次违反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写出检查并全院通报批评。
    (二)职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初次违反的写出检查,屡次违反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学生违反学院消防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个人和所在集体年度评优等资格。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院雇佣的外来人员(临时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将其清除出校。
    第三十条 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院受到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根据火灾原因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生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职工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下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
    (二)造成损失在500~2000元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生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职工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单位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三)造成损失在2000~5000元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生、职工分别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四)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职工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记大过以上处分;外来人员清理出校。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学院一把手在全校安全工作会议上作检查。
    (五)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情、火险、火灾的相关责任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职工根据《北京科技大学院内津贴发放日常管理办法》(校人发[2006]14号)规定标准扣发其岗位津贴;学生视情节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屡次违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受到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视情节业绩考核降一等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所有单位须遵守本规定,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接受学院及上级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二○一○年七月一日